一個東西,但是早一些的時候都稱印,后來皇帝用的稱寶或璽,民用的稱印
三個金印是“魏歸義氐侯”、“晉歸義氐王”、“晉歸義羌侯”。
刺配
“刺配”這種刑罰,始于五代的后晉,后晉以前的流配,限于遠涉,而不刺面。到了宋代,還把刺面與脊杖、流配等刑罰施于罪犯一身,美其名曰“打金印”。
刺在犯人臉上的字,有大小之別,當時負責審判的官員認為罪情嚴重或者性情惡者,則刺上大體字;次之,則刺上小體字。所刺之字,除了“迭配某州(府)牢城”外,有些還把犯罪情由、服役種類刺在臉上,如“配某州(府)屯駐軍重役”等。南宋時規(guī)定犯強盜罪免死流配者,“額上刺強盜二字,余字分刺兩臉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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